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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索引號: 014051247/2023-00140
        發布機構: 成文日期: 2023-03-02
        信息名稱: 《徐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政策解讀
        文號:

        《徐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政策解讀

        為規范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促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近日,市政府出臺《徐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徐政規〔2023〕6號)(以下簡稱《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背景

        2017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對于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相應人民政府要組織調查處理。2019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要求“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線”,并專門就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十四五”國家消防工作規劃》中要求“依法建立完善火災調查處理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強化火災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力度”。2022年初,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2022年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消防工作任務清單的通知》(蘇政傳發﹝2022﹞93號)中,要求“出臺市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對發生重大影響火災地區嚴格落實約談機制”。2022年6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江蘇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蘇政辦發〔2022〕48號)。

        二、《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六章三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規定》的出臺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禁止非法干預;

        第二章事故調查:規定了市、縣(市)區兩級政府火災事故調查的范圍,以及調查組組成、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及事故掛牌督辦;

        第三章調查報告:規定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提交期限及政府批復期限;

        第四章事故處理:規定了司法機關、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相關部門及單位要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整改評估:規定了整改評估工作開展的要求、評估的內容、評估的方式、評估報告的內容及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理;

        第六章附則:對一些名詞作了解釋。

        三、《規定》主要特點

        《規定》完善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機制,進一步保障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嚴密、有序、高效,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權限,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造成人員死亡、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及其他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火災,由最先起火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是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工作職責及工作制度,調查組由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派員組成,一般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

        三是明確了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環節評估內容及有關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或者授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評估工作組,評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是明確了火災事故批復結案的程序要求,明確了調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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