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051247/2023-00095 | ||
發布機構: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
信息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 ||
文號: | 徐政規〔202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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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徐政規〔202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蘇視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央、部省以及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要求,統籌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升、沿線名城名鎮保護修復、文化旅游融合發展、運河航運轉型提升,為大運河沿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改善創造有利條件,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各項建設活動管控應遵循以下原則:
保護優先,科學管控。嚴格控制核心監控區內的土地用途、空間形態和景觀風貌;堅持將文化遺產和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國土空間管控全過程,引領徐州生態轉型示范高質量發展。
文化引領,強化傳承。秉承“保障國安、發軔兩漢、英勇愛國、典范人居”的運河文化名城建設目標,充分體現“楚漢文化”和“運河文化”特點,挖掘大運河徐州段的優秀文化內涵和自然要素特色,做好文化傳承和生態永續發展。
合理利用,創新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優化國土空間布局,協調保護利用與區域發展;樹立一盤棋思想,整體推進,積極探索適應于地方實際的管理體制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大運河主河道包括中運河徐州段和大運河湖西段—不牢河段,全長181.16千米,涉及沛縣、邳州市、新沂市、銅山區、賈汪區、鼓樓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詳見附表1)。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核心監控區,為大運河徐州段主河道兩岸各2千米的范圍。核心監控區由濱河生態空間、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及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組成。
其中:濱河生態空間指核心監控區內除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外,大運河徐州段主河道兩岸各1千米的范圍;建成區(城市/建制鎮)指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以及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城鎮集中建設區和彈性發展區;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指核心監控區內除濱河生態空間及建成區(城市/建制鎮)以外的區域。
第五條 核心監控區以經水利部門認定的河道臨水邊界線為起始線,以行政區邊界、自然山體、道路、建筑物及構筑物外圍界線等地形地物為終止線統籌劃定。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總面積共772.8平方千米(詳見附圖1和附圖2)。
第六條 本細則用于指導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監管以及各類國土空間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
第二章 強化規劃引領
第七條 各縣(市、區)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嚴格落實核心監控區中濱河生態空間、建成區(城市/建制鎮)、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以及用途管制分區的具體管控范圍,明確管控要求。
城市建成區老城改造區域范圍、空間準入、空間形態和風貌管控要求等應依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實施管控。
第八條 各縣(市、區)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及城鎮開發邊界;進一步優化核心監控區內各類國土空間布局,重點優化濱河生態空間,建設連續貫通的濱河生態廊道;鼓勵村莊優化盤活利用空閑低效存量土地資源發展特色產業;構建凸顯大運河分段文化、生態及景觀特色的空間布局模式;強化文化遺產保護、生態保護和文化創意、文化旅游、休閑游憩、綠色現代航運等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功能建設,并與河道岸線功能分區相協調,合理安排與主導功能相符的產業布局。
第九條 加強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充分彰顯“楚漢文化”與“運河文化”交相輝映的特色,強化運河沿岸高度、風貌、視廊、天際線等空間控制引導。針對大運河遺產保護的重點區域和地段,開展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彰顯品質。有序開展運河沿線城市更新,促進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
第十條 針對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分段特色,明確空間布局與優化主導方向:
(一)大運河湖西段—不牢河段城市建成區范圍充分結合城市整體風貌和楚漢歷史文化特色,以現代城市文化、楚漢文化和運河文化多元融合為導向,優化空間布局;
(二)中運河段邳州城區立足生態修復和產業轉型,以城市發展目標為導向,優化空間布局;
(三)中運河段窯灣古鎮運河文化特色區域突出生態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修復為主導方向,優化空間布局;
(四)核心監控區鄉村區域范圍立足農田與自然郊野風貌特征,結合徐州黃淮平原地理環境特點,以具有特色的田園風光建設為導向,優化空間布局。
第三章 嚴格空間準入
第十一條 核心監控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布局水利、航運、物流、交通、?。ü┧然A設施,科學確定選址和規模,統籌考慮沿線產業現狀和保護要求。區內實行國土空間準入正(負)面清單制度,施行差別化管理,控制開發規模和強度,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第十二條 嚴格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防洪安全和基本穩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護堤地和灘地上從事經營、取土、地下開采、考古發掘等活動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保證防洪安全、行水通暢、水質達標的前提下,實施濱河防護林生態屏障工程,保護地帶性自然植被群落,因地制宜推進水體岸線自然形態修復及駁岸生態化改造,維持自然河道的功能與岸線景觀,提升沿岸自然和文化生態價值。
第十三條 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在現有農村居民點外新增集中居民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除以下建設項目外禁止準入: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文、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衛生、體育、?。ü┧?、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納入國家、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以下建設項目準入:
(一)非建成區內,新建、擴建用地規模大于10公頃的房地產項目,新建、擴建用地規模600畝及以上或總投資15億元及以上的主題公園項目;
(二)新建擴建高風險、高污染、高耗水和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及南水北調水源保護的工礦企業,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劃的碼頭工程;
(三)對大運河沿線生態環境產生較大影響或景觀破壞的項目;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規定的項目;
(五)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江蘇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及江蘇省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項目。
負面清單中涉及的項目準入由相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能認定,具體見附件2。
第十五條 建成區內嚴禁實施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和管制要求的建設項目,在非城市中心地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非必要不布局新建房屋等建筑。
(一)城市建成區老城改造應加強建筑高度管控,開展建筑高度影響分析,按照高層禁建區管理,落實限高、限密度的具體要求:
1.沿運河第一層視線范圍內項目遵循濱水梯度原則,漸次升高;住宅建筑原則上不高于36米且建筑密度不超過30%,其他建筑不高于33米;或按照城市天際線設計需求,不超過周邊500米范圍內建筑物平均高度;
2.運河沿岸非第一層視線至1千米范圍內,住宅建筑原則上不高于54米;按照城市天際線設計需求,可局部提升建筑高度,不得突破80米;
3.核心監控區內運河沿岸1千米以外區域,住宅建筑不高于80米,城市地標性建筑不高于100米。
(二)老城改造區域內限制各類用地調整為大型的工商業、商務辦公、住宅商品房、倉儲物流設施等項目用地:
1.工商業、商務辦公及倉儲物流工程中建筑物單跨跨度不得超過30米,且單體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萬平方米;
2.住宅商品房小區或建筑群體工程中建筑群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萬平方米。
第四章 嚴格用途管制
第十六條 大運河核心監控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差別化用途管制,嚴守防洪安全與南水北調供水安全底線,嚴守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保護底線,鼓勵增加綠地生態空間和文化保護彰顯空間。
第十七條 文化遺產保護區遵循以下管制要求:
全面保護運河水工遺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新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大運河相關文物遺存應納入大運河遺產進行管理。
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域內,嚴禁不利于文化遺產安全及環境保護相關的項目建設。不得建設任何污染遺產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產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不符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已有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產生影響的設施,應及時治理。
大運河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明確保護要求和管理責任。建設項目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應落實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實行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
鼓勵推進文化遺產有效保護、提升文化遺產展示水平、促進文化遺產活態利用等相關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與控制區內嚴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4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廳字〔2020〕42號)等要求執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3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 號)等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農業用途區域內,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防止耕地“非糧化”;嚴禁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種植草皮等破壞耕地的行為;鼓勵和支持生態農業建設,發展創意農業、休閑農業、觀光農業、有機農業和綠色農業;鼓勵采用綠色生態種植方式,逐步降低并消除污染農藥及化肥的施用,減少并消除對大運河水體的污染。
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全面實施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完善構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考核、補償與監管機制;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注重與周邊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
第二十條 村莊建設區內應深入挖掘并保護鄉村自然、歷史文化及非物質文物遺產資源,傳承彰顯徐州特有的鄉村景觀與鄉土文化。鼓勵對鄉村閑置宅基地、空閑廠房等進行整合利用,整合的建設用地優先用于鄉村公共設施建設、運河文化及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鄉村康養、休閑體育等項目,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一條 城鎮發展區內鼓勵與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相關的文化展示、文旅線路、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綠地公園等建設。強化規劃引領,開發建設采用“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的管控方式,嚴禁實施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管制要求的項目。鼓勵與城市功能發展相匹配的公共服務與基礎設施建設。建成區內鼓勵優化商業、住宅、服務等各類建設用地結構,調整不合理布局。
第五章 推進生態保護修復
第二十二條 落實《江蘇省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第一批)》等要求,遵循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開展大運河沿線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統籌布局沿線生態修復項目,并納入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格局,將大運河徐州段打造成“更綠、更清、更美”的生態涵養大長廊。
第二十三條 加強河湖堤防岸線巡查管控,限制任意改變河道岸線,及時拆除違規占壓河道本體和岸線的建(構)筑物,原址恢復原狀或合理綠化;已規劃為港口岸線的陸域后方,在符合本細則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預留港口發展及適宜產業發展空間;組織開展河底清淤、河面清障、河岸清理“三清行動”;加大運河沿線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鎮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質增效行動,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濱河沿線建設生態護岸,已建的硬質護岸結合護岸修葺分階段進行生態化改造,注重與周邊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將沿線濕地、河流、山地和林地等劃為生態安全緩沖區,消納、降解和凈化環境污染,構筑抵御、緩解和降低生態影響的過渡地帶,發揮涵養水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穩定生態的功能。
第二十四條 推進空心村、工礦廢棄地等低效閑置用地整治,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和集約水平。鼓勵存量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優化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推動人居環境整治,優化調整村莊生態用地布局,改善生態系統質量,提升村莊生態功能和服務價值。禁止破壞樹木的原生環境和森林生態系統;禁止假借“殘次林”土地整理名義毀林造地。限制大量調用客土改變原有地形地貌,嚴格保護和利用場地原有自然植被、樹木;嚴格限制用非鄉土植物及人工化造景方式進行鄉村綠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 依法依規逐步關停、騰退不符合核心監控區管控要求的產業,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或環保不達標的化工企業、園區,淘汰化工行業落后產能;有序騰退其他不合理用地空間;對已存在具有歷史文化遺產價值的建筑,在修復中予以保護;對其他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逐步搬離;濱河生態空間內的騰退用地優先用于公共綠地、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或者增減掛鉤項目。
第二十六條 注重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采取水生態保護修復、植被恢復、生態補水等多種措施,提升重點區域生態功能和價值。
全面落實河湖長治河護河責任;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強化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開展采煤塌陷地及山體、宕口修復治理,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山體坡面綠化、廢棄地復墾復綠等任務;加強河道湖塘生態管控,禁止明河改暗渠,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湖泊、洼地。確定和公布大運河徐州段沿線濕地名錄和保護級別,搶救性保護修復重要的或受嚴重破壞的自然濕地;加強駱馬湖等大運河沿線水質較好湖泊生態保護和修復,對重要湖泊周邊棚戶區、城中村進行搬遷,還綠于民;完善生態廊道體系建設,逐步解決重點物種生境孤島化問題,在各區縣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減貧示范;實施人居環境優化與生態景觀建設等工程,切實維護運河風貌。
第六章 加強風貌管控
第二十七條 加強全域山水格局的空間形態引導和管控,嚴格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傳統歷史風貌。大運河核心監控區相關規劃設計中增加空間形態和風貌的專章引導要求。規范大運河沿線景觀視廊和重要景觀界面控制,不得新建或擴建高度、體量、色彩、建筑風格等與歷史文化遺產不協調的建(構)筑物,有機融合并彰顯徐州“楚漢文化”和“運河文化”。核心監控區范圍內建筑高度、建筑風貌應依據經批準的規劃進行管控。
第二十八條 生態保護與控制區內不得改變與大運河相關生態要素及背景環境的自然關聯性,形成綠色生態走廊區,并維持大運河沿線自然山體、水網、植被等構成的優美天際線、山際線。
嚴格控制與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無關的建設活動,依法逐步改造或拆除不符合生態保護相關規劃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確需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其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應與自然、人文環境相協調,不得對山體、水源造成破壞和污染,不得改變與大運河相關生態要素及背景環境的自然關聯性。
第二十九條 在保護大運河現有資源和尊重歷史環境的前提下,以農田與自然郊野風貌為主導,延續運河兩岸林田肌理風貌,提升改造現狀防護林;運用成片農作物、觀賞草、觀賞作物、自衍草花營造郊野的田園景觀,形成綠色生態走廊,維持大運河沿線優美天際線、山際線;保護現有山體、水源,維持大運河相關的河道、生態濕地、湖泊、丘陵山體、特色景觀植被等背景環境的自然關聯性,塑造體現蘇北特色的田野風光。
第三十條 控制運河沿線村莊整體建筑空間尺度,保留傳統肌理。沿運河第一層視線范圍新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該區域內建筑平均高度,除必要的水利設施、航運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外,新增建筑高度一般不超過10米,并與村莊整體景觀風貌相協調。
適當整修具有歷史底蘊的特色保護村莊,恢復歷史原貌;適當補充緊鄰運河的村莊運河文化元素,以維持古樸自然的原真生態運河景觀風貌為主;窯灣古鎮周邊村莊聚焦古鎮風貌特點,維系與古鎮的歷史風貌關聯,鼓勵采用與古鎮運河文化特征協調一致的建筑風格。
第三十一條 城鎮發展區強化建筑風格與色調控制,鼓勵區內打造具有大運河特點與地方特色的景觀與建筑風貌。
(一)加強濱河生態空間駁岸修繕改造管控,鼓勵增設沿河綠地廣場等濱河開敞空間,建設濱河綠道,加強鄉土適生適地植物應用及合理配置;維護沿河景觀界面和具有文化意義的景觀視廊,形成高品質、各具特色的河流廊道和城鄉肌理;
(二)沿運河兩岸新增建筑高度應當遵循濱水梯度原則,前低后高,漸次升高,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禁止建設破壞整體天際線的建筑,已經突破限高的建筑不得作為其他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據;
(三)文旅融合區塑造“運河彭城”文旅品牌。突出彭城文化、活態運河特色,結合沿河功能置換,強化工業遺產文化創意空間營造,優化打造活力公共空間,建設新時代“運河彭城”。
第三十二條 加強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與周邊環境風貌、文化生態的整體性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依法批準的相關保護規劃要求進行管控。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景觀和建筑設計融入文化內涵,突出徐州楚漢歷史文化特色風貌塑造。重點控制大運河及沿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范圍內的空間形態與風貌。
(一)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對于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整改;確需建設的項目應按規定征得相應文物保護部門同意,其工程的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
(二)整體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村落,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七章 實施保障
第三十三條 充分發揮徐州市大運河文化帶建設領導小組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機制,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等工作,發改、生態環境、水務、交通、住建、農業農村、文廣旅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資源整合、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落實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要求,各部門具體職責要求見附件2。
第三十四條 明確階段目標:至2025年,大運河徐州段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格局全面形成,形成徐州特色的大運河文旅線路,大運河徐州段成為中國大運河重要文化地標;區內航運走廊、生態長廊、文旅畫廊及徐州市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核心展示園、集中展示帶、特色展示點全面推進。核心監控區內國土空間格局得到進一步優化,大運河歷史文化遺產管控措施基本完善,區內采煤塌陷地及宕口修復工作初見成效,主要污染源和違法建設項目基本清除完畢,綠色現代航運綜合整治工程成果顯現,沿線綠色生態廊道、岸綠水清風貌初步形成。
至2035年,區內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撤離完畢;綠色生態廊道貫通建成,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引領示范作用有效發揮,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得到深入挖掘和活態傳承,現代化展示體系全面形成,形成大運河徐州段文化品牌,大運河徐州段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走在全國前列。
第三十五條 加快突破瓶頸和體制障礙,健全多方協商合作機制,強化市場主體地位,為大運河徐州段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一)健全統一協調機制。有機整合大運河沿線文化資源和生態資源,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平臺,增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整體性;
(二)探索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發展權受限轉移支付補償體制,探索流量指標歸還和生態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機制;
(三)推動制定本地區低碳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建立低碳綠色評價體制和與生態保護績效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切實加強區域生態保護的整體性與系統性;
(四)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政府購買等多種方式參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項目;
(五)建立生態修復投入長效和治理激勵機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對參與大運河生態修復治理的企業依法依規給予政策、財稅、金融等支持;
(六)構建區域協作交流機制。實現大運河沿線文化展示互通有無、交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共治共保,放大優勢資源的疊加效應。
第三十六條 創新和豐富宣傳形式,提升宣傳效果;注重培育區域發展特色,強化典型示范引領;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做好規劃的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創新社會參與機制,營造政府、市場等多方協同推進的良好氛圍,形成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合力。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鎮級人民政府嚴格執行本細則規定;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開展細則實施階段性評估;適時開展專項督查、聯合督查,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建立政府牽頭、專家領銜、廣泛參與的監督決策機制。
第三十八條 以下事項采取“一事一議”聯審制度:重大項目及重大原則性問題確需“一事一議”的項目;市人民政府認為應該“一事一議”的事項。
“一事一議”事項由縣(市、區)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組織相關縣(市、區)政府、職能部門和專家研究或由市政府直接組織相關單位、專家研究。
第三十九條 結合徐州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大運河文化傳承保護利用規劃實施進展,探索管控細則動態更新機制,以適應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要求。涉及動態更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需求,市人民政府審議并更新調整后,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本細則在執行過程中,國家發布的相關產業政策、資源利用政策以及標準規程等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涉及的管理規定有新修訂的,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
附件:1.術語解釋
2.國土空間準入清單補充說明
3.附表
4.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