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市公安局
發布時間: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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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研究并擬定了《徐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完善《辦法(征求意見稿)》,精準把握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穩步推動《辦法(征求意見稿)》制定調研論證工作,現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3月1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箱:149339965@qq.com;
2、通信地址:徐州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黃河南路13號徐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郵政編碼:221000;
3、聯系人:市公安局:陸婧,聯系電話:68918917
高潔,聯系電話:83355579
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2月14日
徐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稱號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堅持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四條 市級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共10家成員單位組成,承擔稱號推薦、評審等工作。各縣(市)區應當成立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由本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意見,負責落實見義勇為稱號申報工作。申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授予稱號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
第六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稱號的申報工作。
第七條 經過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感人、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第八條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者,必須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優秀。
第九條 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范”“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一)“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或避免、挽回損失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
(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較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及時避免或挽回一定數額的損失,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評定,參照上述條件進行。
第十條 申報上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下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報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研究并同意,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一條 對擬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級見義勇為稱號每年集中評定一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見義勇為表彰活動納入表彰獎勵項目計劃,適時組織開展。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 10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市“見義勇為模范”不超過 2名(含模范群體),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8名,同時評選表彰徐州市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 2 個和徐州市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 4名。
第十四條 推薦申報市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的,應準備以下材料報市公安局:
(一)《徐州市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 3 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復印件 1 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 1 份(電子版)。
(四)二寸證件照片 3 張(電子版)。
第十五條 對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并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 1-3 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3- 5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模待遇。
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 1-2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2-4萬元。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的,經核實后,由批準單位撤銷其稱號,取消獎勵和有關待遇,同時收回獎金,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獎勵數額、獎金標準、審批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